杜家骥
清朝爱新觉罗皇族是满族的一个氏族。由于具有本民族的一些特殊因素,内部等级区分较严,在宗支亲疏的划分及其封爵、等级区别上,都有不同于往代汉族王朝的特殊体现。以封爵等级而言,有所谓“入八分”与“不入八分”之别。这两种不同封爵的宗室成员,在等级上就有较大差别。但在清中叶以后,人们对这类概念已不甚了了,如认为所谓“入八分”,是指得以享用八种特权性饰物或待遇,有宝石顶戴、双眼花翎、府邸、官属、团龙补服、朝马、紫组、阿呼喇枪豹尾枪等等。宗室封爵中还有“入八分公”与“不入八分公”或称“未入八分公”。这类特殊称谓究竟指的什么,又包含怎样的内容也需作专门考述。爱为此文,略述清代的宗室、封爵及其特殊的等级差别。
一清代的宗室及其封爵
往代王朝,宗室一般就是指整个皇族,皇族也即宗室。清代爱新觉罗皇族则分为两部分人宗室与觉罗。清太祖努尔哈赤的六祖子孙后裔都属于皇族,其中的近支才划为宗室,其范围是努尔哈赤之父塔克世或译称塔什、塔失的后裔,其他支系成员称为觉罗。觉罗是皇族中的疏属,在身份地位及相应的待遇上都低于宗室。其在世成员设有王公爵等的封授,仅塔克世的兄弟四人在后世追封为郡王、贝勒,其他在世觉罗与一般旗人一样,必须建有功绩,才得封予较低等的氏爵,有清一代,觉罗中仅有个别人封过子爵和男爵。高级爵等,全部封予宗室。宗室所封授的王公之爵,是清代封爵中最高级别的爵等,尤其是其中的亲王、郡王,高居于异姓贵族公侯及高级官员之上,这一点与往代汉族王朝大不相同,以前的唐、宋、明等朝,宗王与宰相级的高官大致处于同等级的地位,另外,他们还有“主”的身份,是所属旗人官员的主子。清代宗室在入关前的崇德以前尚无正规的严格意义的封爵制度和爵名,身份较高者称贝勒、台吉,其中贝勒中的身份地位较高者,又有大贝勒、和硕贝勒之称。崇德元年年四月,清廷后金吸收当时明王朝的封爵制度及爵名,并结合满族旧有的爵称,首次制定宗室的封爵制度,列爵九等,由高至低依次为和硕亲王简称(亲王)、多罗郡王(郡王)、多罗贝勒(贝勒)、固山贝子(贝子)、镇国公、辅国公、镇国将军、辅国将军、奉国将军。入关后的顺治六年,又在第九等之下增加一等,为奉恩将军,共十等。顺治八年年还有“世子”之封,顺治十年年正式定世子、长子封授之制,所谓世子,是亲王在世时,选嫡子一人准备将来承袭亲王,在未承袭前所封之爵等长子,则是准备承袭郡王者所封之爵等。世子列于亲王之下,长子列于郡王之下。公则分为入八分公与不入八分公又称未入八分公,具体爵称是入八分镇国公又称奉恩镇国公,入八分辅国公又称奉恩辅国公、不入八分镇国公、不入八分辅国公。所以乾隆《大清会典》记宗室封爵共十四等,从高至低排列依次为和硕亲王、世子、多罗郡王、长子、多罗贝勒、固山贝子、入八分镇国公、入八分辅国公、不入八分镇国公不入八分辅国公、镇国将军、辅国将军、奉国将军、奉恩将军。因为世子、长子只是某些人的暂时性封爵,而且在爵位的升降制度中,世子也不是升为亲王,更不降为其下的郡王,同样,长子也不是升为郡王,更不降为其下的贝勒,所以,后来世子与长子又不列入爵等之中。一般说来清代的宗室封爵,为上述十四等当中去掉世子、长子,为十二等。另外,镇国将军、辅国将军、奉国将军又各分为三等,为一等镇国将军、二等镇国将军、三等镇国将军,一等辅国将军、二等辅国将军、三等辅国将军,一等奉国将军、二等奉国将军、三等奉国将军。封爵十二等之多,而且三个将军级别又各分为三等,如此区分细致、森严,在往代汉族王朝宗室封爵中是从未有过的。
二、清初“八分”体制下的入八分与不入八分
入八分与不入八分,是清代宗室贵族权利分配上的一条重要原则和区分线,主要实行于入关前的天命七年年三月以后,入关后仍有某些旧制的残留。天命七年三月,后金汗努尔哈赤宣布其死后将实行八和硕贝勒共治国政的制度,并进行规划和试行。皇太极继位后正式全面实行。这种八和硕贝勒共治国政制下的后金政权,具有“八分”体制的特征。其表现是,组成后金政权的八个政治实体单位—八旗,各自分立,各置官属,而且是以本旗人充任,八旗各有旗主,领有各自的旗下牛录后称佐领属人。后金国政,由八旗联合议决,缺一不可。代表各旗参予议政的,是八旗旗主、每旗下的非旗主贝勒,他们是宗室中身份地位较高的成员。以上是政治权力上的“八分”之制。另外,攻城略地所得土地、人口,由八旗分别占有,因各旗旗主与本旗非旗主贝勒、台吉等,又基本上属于血缘相近的各自宗支,所以,以旗主为代表的八旗又称为八家,所谓“有人必八家分养之,地土必八家分据之”,也是这个意思。狩猎物、贡物及战争中所获得的牲畜、衣物、缎、布、金银珠宝等,有相当一部分也是八家均分。这方面,则是经济利益上的“八分”之制。
如果说“八分”是当时后金政权的特殊体制和制度的话,那么,“入八分”则是宗室中部分身份地位较高者所拥有的上述权利资格。首先是议政权,也即参预“国政”权。八旗旗主也称八和硕贝勒,是当然的入八分议政者。另外,皇太极继位后的天聪年间,宗室中凡称贝勒者,也都参预议政,因称“议政贝勒”、“入八分贝勒”,具有入八分政治权力入八分者所以具有入八分特权,主要是凭借他们领有一定数量的旗下牛录,有较高的领主身份,因而在财物八家均分后,他们在本份之内再以所领牛录之数分得财物。这是入八分者在经济方面的入八分权利。不入八分者则无上述权利。
崇德元年四月制定宗室封爵制后,以前的入八分者都封以较高级的爵等,因称入八分王公。不入八分者封以较低的爵等,如镇国将军、辅国将军、奉国将军,这些人都是宗室中庶出身份者,按照制度,最高只能封镇国将军,只有受皇帝“特恩”才可封公爵,但仍不入八分,这就是不入八分公之由来。这些人之始封虽都是不入八分的低爵,但如果立功晋升,升至贝子,可进入入八分之列,以后有过降至公或镇国将军等,仍不入八分。
三、“八分”体制解体后宗室爵级中的大五等和小五等
随着后金清中央集权的不断强化,八旗各自相对独立性的逐渐消失,入八分宗室贵族的权利也逐渐名不副实。入关后,更由于清政权纳入明王朝式的大一统中央集权制,以八旗为主体的清政权“八分”体制解体,“八分”之制也基本结束。所谓入八分与不入八分也随之名存实亡。但两者之间的等级差别仍然存在,而且体现在封爵等级之中。宗室封爵之人,在新的制度下,享有新的特权,而且是根据爵等享有不同规格的特权,所以两者之间在特权上仍存在明显差别。另外,以前的旧制在某些方面也有残留,这些方面也保留着某些明显差别。因而后人还有这样的看法“宗室爵秩中,似有大小两五等亲王、郡王、贝勒、贝子、入八分奉恩镇国公辅国公,大五等也。不入八分镇国公辅国公、镇国将军、辅国将军、奉国将军、奉恩将军,小五等也。这是把入八分镇国公辅国公归为同一等,为入八分公,不入八分镇国公辅国公归为同一等,为不入八分公,所以把十二等爵归为十等。其中的亲王、郡王、贝勒、贝子、入八分公这大五等,就是以前的入八分王公不入八分公以下之小五等,则是以前的不入八分者之所以分为大小两个层次,主要是因为这两部分宗室贵族在享用待遇等特权上有较大差别。根据各种史料记载,这些特权差别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领有佐领与否。亲王以下入八分公以上,都领有旗下佐领,有属下旗人,这是以前入旗领主分封制的遗留,只不过主要分封在下五旗而已。而不入八分公以下则不领佐领,被八旗统辖。所以《八旗通志》说“亲王以下,入八分公以上,皆所以统辖乎下五旗者也未入八分公以下,奉恩将军以上,则皆八旗之所统辖者也”。
(二)能否拥有护卫及长史、典仪等属官。亲王以下入八分公以上,都是受封而具有领主性质的王公,分封入旗时有国家配给的府邸,或由国家拔款,自己按应享用的规格建造府第。由于他们领有佐领下属人,所以可以从这些属人中按自身爵级挑取不同数额的护卫及管理府事之长史、典仪等官,而且这些额内的护卫及府属官领取国家钱粮。不入八分公以下则没有这种待遇。入八分公以上贵族“凡降袭至不入八分镇国公辅国公者,将所有护卫等官,照例裁汰”。
(三)能否使役太监。康熙十九年。年二月,礼部建议“除八分内王公外,私买太监者,应从重处分”,康熙帝批准该部建议。时间久了,又有不少人违反规制,嘉庆四年年,鉴于王公大臣滥用太监,数额过多且有不该使用而私下役使者,因而再次规定,亲王准用太监四十名,以下按爵等递减十名,至贝子准用十名,入八分公准用八名。不入八分公及二品以下官员等,俱不准私用太监。
(四)侧室及子女爵位之封授。亲王以下入八分公以上,除了嫡妻封有位号如嫡福晋亲王、郡王嫡妻,也称王妃、嫡夫人贝勒、贝子、入八分公嫡妻所封位号外,庶妻也即妾中,也可按规定的数额封得位号,亲王封侧福晋四人,郡王封侧福晋三人,贝勒封侧室二人,贝子及入八分公封侧室一人。封得侧福晋、侧室者,所生之子也可授封镇国将军、辅国将军、奉国将军等。入八分公以下爵级之妾无侧室之封,嫡妻以外所有妾所生之子也都不授封,为最低的一般闲散宗室。所生之女的等级身份及待遇差别更大。亲王以下入八分公以上嫡出之女,封郡主亲王嫡福晋所生,又称和硕格格、县主郡王嫡福晋所生,又称多罗格格、郡君贝勒嫡失人所生又称多罗格格、县君贝子嫡夫人所生,又称固山格格、乡君入八分公嫡夫人所生,又称格格。他们的侧福晋、侧室所生之女,亲王、郡王、贝勒之女,分别封为郡君、县君、乡君贝子、入八分公之女分别给五品傣、六品傣。不入八分公以下爵级者的女儿,无论嫡妻所出还是庶出,都不授封,也不给俸。
(五)典礼仪制。凡遇典礼上朝及常朝,亲王以下入八分公以上,在丹陛上行礼,礼毕,进殿内按爵等依次序坐。不入八分公以下在丹陛之下,于各该旗齐集处行礼序坐廷‘。这两部分人在朝仪时分为不同班次,行礼位置有高下之分,礼毕序坐有进殿与不进殿之别,体现的是等级身份上的差距。再如皇帝亲祭坛庙时,王以下入八分公以上随皇帝入坛庙内行礼,不入八分公以下则与百官在外序立行礼。。丧礼的会丧之制也有区别。康熙三十二年年规定,入八分公以上丧事,八旗旗员会集吊丧。不入八分公以下丧事,只由本翼四旗旗员会集吊丧。本家族人员如何吊丧,初无定制,乾隆四十年军机大臣会同宗人府议奏“查典礼重轻,原以品秩之等差为准,八分公与不入八分阶级既属相悬,则丧礼齐集自不应漫无区别”,因规定入八分公丧礼,由贝子以下齐集会丧,不入八分公丧礼,自入八分公以下齐集。另外,所给莹费银,入八分公五百两,不入八分公三百两。
(六)服饰器物方面的享用。这方面的享用依爵级而定,十分复杂,仅举数例。如冠服中常服时的帽顶,亲王以下入八分公以上,都用红宝石顶。不入八分公、镇国将军、一品官等,用珊瑚顶。。入八分公可用紫掣手即紫色马粗,不入八分公以下不得用。另外还有豹尾枪、貂皮垫子、朱轮车等等,都是入八分公以上才得使用。
(七)刑法特权。《王公处分则例》载“王公处分,由府议不入八分公以下处分归部议。”文中的“府”,是指管理皇族事务的宗人府,主事者为宗室王公,所以亲王以下至入八分公在行政方面的过失,由本家族之人议罪处分。不入八分公以下则归“部”即刑部或吏部等议罪处分。
(八)其他。亲王以下入八分公以上,在爵等上高于不入八分公以下奉恩将军以上之人,其按爵等所应享有的傣银、傣米、红白事赏恤等,自然有多少之差别。另外,平时赏赐也有区别,如顺治十四年年,因上徽号大赏王公百官,亲王以下至入八分镇国公都给银、缎,而“未入八分公只给银”,无缎帛之赏。
四、小结及余论
综上,所谓“八分”,是指清入关前八和硕贝勒共治国政制下的一种特殊体制,和据此制订的相关制度。“入八分”,则是“八分”体制下高等宗室贵族所拥有的特权。崇德元年四月制定封爵制度后,这些高等宗室贵族也封予较高爵级,并称之为入八分王公或八分内王公。以后“八分”体制解体“入八分”特权也基本消失,入八分与不入八分遂成为只用于划分公爵等次的范畴。只不过由于旧制中等级差别的遗留,入八分公以上王公与不入八分公以下爵级者在爵等上仍有明显差距,这些差距主要体现在按爵级所赋予的诸多特权上。但这些特权与以前的“入八分”特权,无论在性质还是在内容上,都已大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