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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谱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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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徙皇族的兼容与管理:清代宗室营发覆

本文发布于:2022-04-16 12:16:22
发布人:gary
新闻内容:

          中央民族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 方玉权

          原载《新疆大学学报》2021年11期

    清代政典载“盛京宗室有不同于京旗者,旧居、移居之分”凡例,3,若从养赡待遇与管理等制度分异而言,此“旧居”与“移居”时间临界点乃系嘉庆十八年(1813),即在此之前定居盛京的宗室为旧居,其后定居者属移居。其标志性事件是清廷于是年开始将京城部分宗室陆续移居盛京,主要“因八旗闲散宗室支派繁衍,生计维艰”,为“优待宗室,裕其生业”,但兼有“将不安本分之闲散宗室酌量挑出送往,妥为安插”之意。为安置以上宗室,清廷在盛京城小东门外新建宗室营,其内有住房70 所,另有公所、堆房、关帝庙和望楼等,计622 间,占地207 亩。目前学界对宗室营已有一定关注,成果多围绕嘉庆朝宗室移居的原因、过程及其到宗室营的待遇等内容,却很少有成果将宗室营置于盛京地域权力结构的语境中对其人口迁入迁出的复杂性、职官建置和历史影响等进行深入研究,对嘉道以降宗室营之演变及其内皇族司法等问题的研究更显不足。对以上论域薄弱诸处进行深入研究,能进一步厘清宗室营之发展脉络,明确其在清中后期皇族管理制度中的地位,亦能加深对清代盛京闲散皇族及其管理体制之了解。有鉴于此,笔者不揣谫陋,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档案为主要史料,撰此专文,尝试对清代宗室营的相关问题再进行深入探讨。

        一、人口及其分布范围

        (一)人口迁入

    清代宗室营大规模人口迁入集中在嘉庆十八年(1813)至二十四年(1819)间,该时期朝廷组织自京城移居盛京的宗室共四起,这是宗室营最初人口的主要来源。清廷四起共移居宗室74户,连同仆役共407 人。而嘉庆二十四年,盛京旧居宗室共167 户(其中盛京城129 户,散居盛京之牛庄、辽阳和抚顺等处38 户),移居宗室占盛京旧居宗室总户数的44.3%,可见前者大大充实了盛京宗室户口数量。这些移居者主要是无爵无职的闲 收散宗室,并“只将宗室之无业者移居,其家有恒产者,即不必挑派”。嘉庆朝以后,清廷再未进行皇族集体移居,但宗室营人口流入现象依然存在,以因罪移居和被发遣者及其眷属为主,特点是单次输入人数不多、频度相对较高。嘉庆十九年(1814),清廷定例“宗室缘事发遣,遇赦减释,如系由盛京释回者,即令回京;若由吉林、黑龙江释回者,即令其在盛京移居宗室公所酌给房屋居住”。自此,宗室营在安置京城无罪移居宗室的同时,又开始与清代皇族发遣制度接榫,成为部分发遣释回皇族及其家属的安置地。道光十年(1830)清廷议定“嗣后宗室犯案,除遣罪以上者仍照定例办理,如素不安分,或曾经圈禁后复滋生事端,均于结案后连其眷属由兵部押往盛京,交该将军等令在营房居住,作为移驻宗室”。即将京城中不安分、屡次犯罪之宗室及其家属强制移居宗室营,以示惩儆。道光十七年(1837)清廷改定“嗣后如遇发往盛京宗室,交该将军酌量给与房间居住,抑或归入宗室营居住,另行登记册档,交该营主事等严加管束”。即宗室营又成为安置部分京城发遣宗室的固定之所,被发遣者之家眷亦有安置在营者。不过,获罪发遣盛京之皇族因可“遇赦减释”回京,故此类人在宗室营多属流动人口。从现存档案史料来看,以上诸项政策具有较强延续性,直至清末,宗室营依然承担着安置、管理京城犯罪和移居皇族的职能。除以上人口来源外,道光朝以后,还有少数皇族由于照看盛京土地、坟茔或生计无着等原因,主动申请由京城移居宗室营,清廷亦酌情允准。如“道光十九年间,镶红旗宗室纯诚告假前往盛京祭扫坟茔后,情愿只身移居盛京居住照料土地”,获准后即定居宗室营;光绪二十八年(1902)京城“宗室伊勒图呈请移居盛京居住看守坟茔”,宗人府奏准后“咨行该将军遵照,将宗室伊勒图等饬交宗室营主事等管理安置,作为移居宗室”。可见,嘉道之后,宗室营所接收的皇族亦不全是罪宗及其家属。宗室营皇族人口主体是宗室,但亦有少数觉罗。在档案中,获咎觉罗安置于宗室营者并不鲜见,如“已革司狱觉罗吉椿,系正白旗满洲人,因狱犯兆昌屡次诬告滋事案内革职,于嘉庆二十二年二月十八日奉旨发往盛京,归于移驻营房”。可见,宗室营建立后几年内即有发遣觉罗被安置其中。其后亦有发遣之觉罗改为永久移居者,如“觉罗庆敏素不安分,先因三犯徒罪拟发盛京,三年期满改为移驻觉罗,在宗室营居住”。但由于该营本为宗室所建,营内觉罗多系发遣之人,移居者较少,故其人口比例也相对较小。由上可知,宗室营人口来源复杂,多元兼容。其中既有宗室,又有觉罗,还有满汉仆役等;既有寻常安分之人,又有因罪移居和发遣之人;既有常住人口,又有流动人口。

        (二)人口迁出

    嘉庆十九年,清廷规定宗室营男性移居宗室本人身故后,其遗孀等家眷可回迁京城,这种政策使得至道光十年宗室营“陆续回京度日者三十余户”,“空闲住房三十三所”。可见,在十余年里约一半移居宗室家属回迁京城,宗室营人口流失严重。为此清廷规定“至移驻宗室本身物故,其子年已十八岁以上,果能在彼学习清汉文艺、清语骑射,已有成就,或在彼置有产业可以度日者,其眷属扶柩来京安葬毕,应令其仍回该营居住。若其子年虽已在十八岁以上,不能自立,彼处又无近支尊长可以管教照应,亦未置有产业,而京中亲族有可倚靠收管者,孤孀可悯,未便令其在彼失所,应准其眷属扶柩回京,安葬毕照旧归于在京本族”。此项规定虽有弹性,但对限制宗室营人口的继续流失不无意义。道光二十年(1840)清廷进一步严格规定“凡移居宗室(原注又有获咎之后改为移居者)应在营世居,不准回京复归京族”,即所有移居宗室及其眷属(过继子嗣和外嫁宗女除外)皆须世代在宗室营居住,这种硬性要求对抑制人口流失作用显著。发遣皇族释回京城和皇族犯罪发往吉林、黑龙江也是宗室营人口迁出的重要形式。至道光朝,发遣盛京之皇族由将军定期(一般为三年)呈报原犯案情及在戍表现,由皇帝决定是否释回之制已基本定型。这虽不见于清代政典,但从道光十七年(1837)五月盛京将军的奏折中可窥端倪,宗室春林、觉罗玉盛等即是在此次奏报中获准释回京城。另外,每遇清帝东巡,盛京将军亦会照例将宗室营等处发遣皇族的相关情况呈奏,俟皇帝批准释回。而宗室营内皇族因犯罪较重发遣至吉林或黑龙江者亦为数不少,如“移居宗室明庄因开场聚赌窝贼分赃”,“革去四品顶戴,发往黑龙江交该将军严加管束”。清廷对宗室营皇族与京城旗族之往来实行比较人性化的管理,不但允许移居皇族遇嫁娶、扶柩安葬、至亲亡故和修理坟茔等事可请假回京,而且允许移居皇族与京城皇族之间过继子嗣、与京城旗人结亲等。如此,通过以上途径,既有宗室营皇族流入京城,又有京城皇族及非皇族女性旗人流入宗室营。此外,宗室营皇族亦可通过仕途晋升迁入京城,清廷还允许宗室营皇族与盛京旗人自由结亲。可见,宗室营自建立即与京城、盛京本地、吉林和黑龙江等处在人口上保持着多线交互流动。

          (三)人口分布之演变

    宗室营人口变动也对该营建筑的保存和人口分布等产生了重要影响。道光十年以前,宗室营的人口外流严重,其后清廷对营内皇族人口迁出进行管控,同时以因罪发遣和移居皇族对之进行零散持续性补充,这样的政策导向一方面造成该营其后人口迁入总体上大于迁出,人口数量长期处于平稳缓慢回升的状态;另一方面也直接导致营内部分房屋的较长时间空置、失于维护,进而颓坏。道光十九年(1839),宗室营“原建房屋七十所内,除移居宗室及发遣释回宗室觉罗并陆佳氏居住占用房三十八所,倒坏不堪使用房二十三所,实剩空闲房九所,内有五所整齐堪以拨给发遣宗室占用,其余四所瓦片间有脱落,门窗不全,尚堪粘补住用。至倒坏房间仅有大梁十一根,檩木三十二根”。可见,此时宗室营已有近三分之一住房不堪使用,该营的人口承载量亦随之下降。本年安置发遣皇族甚至出现了“或令二人占用一所,或令四人同居一处”的拥挤情况。而嘉庆十八年《安置移住宗室章程》又明确规定宗室营之“庙宇、衙署、官学、办事处等工遇有岁修咨行盛京工部修理,其住房各工由该宗室自行修补”,即营内的皇族住房不在官方维护修补范围之内,此原则一直贯彻之清末。这也使得很多营内无人居住、已倒坏不堪的住房并未得以重建。光绪十九年(1893),宗室营所管“移居宗室共七十五户,食饷银宗室男妇子女共一百五十七名,子女二百七十一名,通共四百二十八名”,如再加之因罪移居之觉罗、发遣之皇族和仆役等,其人口总数较嘉庆二十四年稍多。就此,不难发现一个问题,即此时宗室营在住房大幅颓坏缩减的情况下,何以能安置比嘉庆朝还多的皇族人口?这主要因为自道光后期起,有些发遣和移居皇族在谕旨或制度上虽明令于宗室营居住,但限于该营住房有限等原因,其并未被安置在宗室营建筑范围之内,而是安置在营城之外而归该营官僚系统监管。正如光绪朝宗室营官员在呈报文书中所言“查本营城之内外散居宗室等按每月朔望传至公所,查点有无私出之宗室等情历经如斯办理”。显然,此时将一些移居皇族安置在宗室营城以外居住已是旧例。故自道光后期起,宗室营的人口分布实则突破了旧有营城范围,并分为营内居住和营外居住两部分,且后者随迁入人口的持续补充而逐渐增多,这意味着宗室营官僚系统管理所涉区域得以扩展,其职责亦随之有所扩大。光绪二十六年(1900),宗室营在庚子之乱中“城垣屋舍均被俄兵拆毁,本拟再请款重建,奈款项支绌,是以暂缓”,嗣后未再重建,其中之皇族一部分被安置在本地盛字南营,其余则于盛京四散流落。至此,嘉庆朝所建的宗室营建筑实体走向历史终结,伴随着该营皇族散落各处,其人口分布在盛京之内实则已毫无范围可言。但此后直到清亡,宗室营之名目在官方档案中仍频繁出现,这主要是因为在该时段宗室营之职官建置和组织架构依然保存完整,其官僚系统照旧负责着所属皇族养赡钱粮等申请发放、回京请假呈报和人口统计等各项事务。民国初年,宗室营之管理职官及其职权等因获当局承认而得以延续,该营主事等还通过奉天省长公署等民国政府机构与逊清小朝廷保持联系。据笔者所掌握史料,相关记载最晚至民国九年(1920)以后。这种奇特的历史现象应是民国初年东北政局和《清室优待条件》之规定等共同使然。

        二、 职官建置与管理

    宗室营的主要职官建置实系是对京城闲散宗室基层管理体制的移植和改造。自乾隆中期起,学长、族长和总族长等负责京城闲散宗室基层管理的主要职官皆已出现,其成为宗人府和闲散宗室之间的管理媒介,于前者有指臂之用。宗室营建立伊始,清帝简派宗室“文弼、杰信二员以四品顶带作为郎中前往”盛京临时弹压,其后此二人因失职皆降为主事衔,继任者遂皆以主事委署,道光元年(1821)定制额设二员。宗室营主事秩正六品,系营内部最高主管官员,其实则相当于京城闲散宗室管理中的总族长一职。主事之下,嘉庆二十年(1815),设正副族长各一员、正副学长各一员。在级别上,宗室营族长高于学长,族长之责系稽查督导和上传下达等日常管理,学长协理之。除以上职官,宗室营又于“道光十四年添设委学长二三员,此缺系由宗室营主事等因办事乏员,详请添设,随同族学长学习办事”。值得注意的是,清代京城宗室族长主要以宗支族属为单位来设置,多由族内高官大员兼任,赖惠敏就此提出“清皇族所设族长等严格说来并非正式官职,因而无固定俸响”的观点。但就宗室营而言,其内宗室主要是自京城移居或发遣释回者,后又掺杂少数觉罗,人员构成打破了旧有族属界别,该营族长最初由盛京将军等自移居宗室中挑补,其后规定了明确的选任路径和进阶之途,且正副族长每年各有俸银四十两。故宗室营之族长等应属正式职官。宗室营内部还设有协助管理、属借调性质的官员兵役等。宗室营建立初期,清廷为加强管理,令盛京将军“摊派佐领、防御各一员,轮住公所,协同约束,帮办事务。其公所三处共派马兵六名,听候差遣;帖写兵各六名,书写事件,俱轮流更换”。这种临时安排此后成为定制。上述佐领由盛京八旗中派任,秩正四品,防御实系盛京三陵守卫武官,秩正五品,二者品级皆高于宗室营主事。但因前二者的作用是协助,在宗室营内部管理架构中位处边缘,故不影响主事在营内最高主管官员的地位。盛京皇族“原设有总族长一员,左右翼族长各一员,佐领各一员”,共同管理旧居宗室觉罗事务。乾隆四十三年(1778),清廷准奏为以上总族长等建专门办事公所,供办公和存贮档册之用,时人多称“总族长衙门”,其系专门管理盛京旧居皇族之官署。但该总族长等遇两翼旧居皇族申请养赡钱粮和红白事恩赏银以及犯罪等事无权直接呈报宗人府或奏报皇帝,而是先要上报盛京将军,由其酌情处理或转奏。清廷在筹建宗室营时“拟令移居宗室到沈,即可按旗分翼归入原设族长、佐领下,管理其婚丧事故、子女增减钱粮、恩赏、考试等项一切事件,俱由在沈驻扎章京会同原设族长详细查明,行文注册,加结具保,呈明总族长,照依原住宗室呈报该将军一体办理”。高换婷就此认为宗室营之人口被纳入到盛京旧居皇族管理组织之下“按旗被接管”,但其实并非如此。首先,宗室营移居宗室并未编入盛京八旗及其宗室佐领之下,而是与八旗驻防相类,其旗籍族属仍隶在京原编制。如宗室营宗室明海病故后,主事等官在呈报文书中称“据本营左翼正白旗二族咸春佐领下宗室怀喜报称,伊父宗室明海于本年八月初十日未时病故”,而“正白旗二族咸春佐领”实系京城之宗室旗佐族属。其次,宗室营内事务并非由盛京旧居宗室总族长等进行管理,而是由该营主事和族长等自行执掌。如宗室如山于光绪二十年二月“由兵部解交来奉,严加管束作为移居,当经札交宗室营主事等拨房安置,办给钱粮”,可见如山之钱粮等是由主事等宗室营内官员直接办理,其它如恩赏、考试和婚丧等此类例证亦不鲜见。再者,宗室营官员在营内有独立官署——“宗室营办理事务处”,系管理该营皇族的专门机构,在级别上与管理旧居皇族之“总族长衙门”比肩分立,并无隶属关系。故于管理结构而言,盛京宗室营皇族与旧居皇族实系该将军辖区内两个互为独立的皇族系统。因宗室营官员品级较低,无具折奏事之权,故嘉庆十八年清廷“著派盛京将军和宁、户部侍郎润祥、礼部侍郎诚安专管移居宗室事务,统辖弹压。遇有应奏事件,文弼等二人具报,该将军侍郎等奏闻,以专责成”。自此,盛京将军和该地五部中的两部侍郎共同管理宗室营之制形成,但于职分和权力分配而言,盛京将军无疑在宗室营管理中居主导地位。故在地域权力结构中,盛京将军成为管理旧居皇族和宗室营皇族的最高官员,将军衙门成为最高管理机构。从清代皇族管理的权力谱系上看,盛京将军衙门实际上分割了部分原属于主管皇族事务之宗人府的权力,二者呈现出中央与地方非垂直之机构间职能交叉、平行往来密切的特点。这主要因为两京之间相隔千里,宗人府对盛京皇族不便直接管理,而随着该地皇族人口不断增多,相关事务愈益繁剧,为提高管理效能,迫使清廷将部分原属于宗人府的权力转交盛京将军衙门代行,而皇族身份的特殊性和宗人府在皇族管理中的地位又使得盛京将军衙门的相关职权较为有限,且要受到宗人府的制约。在司法方面,盛京将军与该地刑部等对宗室营皇族所犯流刑以下罪名具有审判处置权。乾隆朝以降,盛京将军对其辖区内皇族的管理之权呈现逐渐扩大的趋势,这在司法定拟权上表现尤为明显。乾隆三十一年(1766),盛京将军衙门获得辖区内犯罪觉罗的司法定拟权,在此之前遇有辖区皇族犯罪,其仅有受理权,但无定拟权。嘉庆十七年(1812),清廷明定盛京“宗室觉罗有犯罪者,即由盛京刑部侍郎会同将军援例定拟,奏到时,再交在京衙门核议”,至此盛京将军等对辖区内犯罪的普通皇族皆有司法定拟之权。宗室营建立后,盛京行政系统尤其是该将军衙门的皇族管理权限进一步扩大。嘉庆二十年,清廷又定例“嗣后移居宗室等如有肆意妄为所犯罪名在军、流以上者,照例奏明办理外,若只系寻常过犯,即交该营宗室章京等分别圈禁责处”。即宗室营之皇族如犯流刑以下之罪,盛京将军可与该地刑部随时审办,并可施之以圈禁等刑罚,不必上奏皇帝,但仍须咨文宗人府备案。流刑以上之罪本地定拟后,仍要据实奏明,并咨行宗人府等在京衙门复核。这显然系嘉庆十三年(1808)京城“嗣后凡遇宗室犯科之案,讯取大概情形,显系罪在军流以上者,随时具奏,其余俱咨送宗人府会同刑部审明,照例定拟”之规定范式在盛京的翻版扩展,亦可看作上文宗人府与盛京将军衙门之皇族管理权力分配关系的另一旁证。宗室营的日常管理汲取了清代驻防满城的传统制度资源,但其制度设计与实际情况多有扞格。嘉庆帝在筹建宗室营时曾明确指出“至现拟移往盛京之宗室各户,事同移徙驻防”,而宗室营实系在盛京城外另建小型“新城”,其形制仿照京城健锐营,皇族于内聚集而居,这些特点与雍正朝以后所建的驻防满城甚为相似。清廷如此为之,其主要目的一方面是便于皇族的集中约束管理,另一方面则是为减少皇族与外界旗民接触,避免不必要纷争。在管理上,宗室营最初与驻防满城也有颇多共性,如宗室营建立之初就定立了门禁制度,营门早开晚闭,“营房楼门内外各安设堆房二间,门内派委官一员,带兵五名;门外派领催一名,带兵四名,值宿巡更,稽查出入,按旬更替”。营内所属皇族不能随意出入营门,如有事外出须“报明弹压司员,俾资稽核”。为防止营内发遣皇族在外滋事或逃跑,清廷定制由宗室营主事等每月初一和十五日将之召集,按单点名并报备将军衙门等。因此,宗室营皇族的活动自由在制度层面受到严格约束,远远小于京城皇族和盛京旧居皇族。但因宗室营内的空间有限,且生活设施并不完善,如其内并无市肆,皇族买卖生活物品皆须出营,这就使营内皇族与周边的旗民社会始终保持着千丝万缕的关联,不可能如很多驻防满城一样以独立的小社会而存在。故清廷试图限制宗室营皇族之活动及其与外界交往的制度设计本身存在一定缺陷,很难得到切实执行。道光朝后期,归宗室营管理但散居该营之外的皇族人数增多,这类人除每月两次回营点卯之外,所受约束管理实则与盛京旧居皇族的差别不大,这种异化情形的出现,一方面使该营作为盛京独立皇族系统的管理地域界限得以延展,另一方面也消解了上述日常管理制度的作用,增加了营官对其所属皇族的约束难度。

        (供稿:马景元)

        202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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