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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宗室嫡庶现象及其影响

本文发布于:2021-11-27 09:27:26
发布人:gary
新闻内容:

沧州师范学院 历史学院王新玮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大部分王朝均选择以“嫡长子继承制”作为皇位、爵位继承的第一选择。明代朱元璋在册封朱标为皇太子的册文中称:“国家建储,礼从长嫡,天下之本在焉。”朱元璋的思想代表了中国人的嫡庶观念,即重嫡子而轻庶子,而对女性的嫡庶出身却并不十分看重。

一、 清制皇子、皇女嫡庶观念演变

1.1 清制初创时严格按照嫡庶划分皇子、皇女努尔哈赤起兵后,嫡子的地位远高于庶出诸子。杜家骥先生认为:“努尔哈赤建八旗,实行领主分封,虽然子息众多,但封为旗主,领有旗下较多牛录者均为嫡子…… 努尔哈赤生前也曾预立太子,先欲立嫡长子褚英…… 继而又立嫡次子代善…… 最终决定由八旗旗主等贝勒共同推举。由于充任旗主者及领半旗牛录之非旗主贝勒均为嫡出者,所以被推举为汗者也不可能超出这一嫡出范围。”皇太极执政期间,继续强化努尔哈赤时期已经确立的嫡庶区别对待的方针。崇德元年,皇太极分别册封“大贝勒代善为和硕礼亲王、和硕贝勒济尔哈朗为和硕郑亲王、和硕贝勒多尔衮为和硕睿亲王、和硕贝勒多铎为和硕豫亲王、和硕贝勒岳托为和硕成亲王、和硕贝勒豪格为和硕肃亲王、贝勒萨哈璘追封为和硕颖亲王、贝勒阿济格为多罗武英郡王”虽然清代爵位名义上按照军功授予,但考察崇德时期所封诸王,除郑亲王济尔哈朗作为舒尔哈奇一支的代表外,努尔哈赤子孙封王者全部为嫡出。由此可知,皇太极以论功行赏的方式对宗室授予爵位,实质上是对努尔哈赤起兵后实施的“嫡子掌兵”政策的延续和发展。关于皇太极长子豪格的嫡庶身份,史学界历来有不同的说法。根据《清史稿》记载,豪格生母为“(太宗)继妃,乌拉那拉氏”。清代君主的配偶被称为继妃者只有 3 人,其一为“(显祖)继妃纳喇氏”,其二为 “(太祖 )继妃,富察氏”,其三即为豪格生母。继妃的位置在清代官史记载中并不相同。《清史稿》记载太祖诸妃时,将孝慈高皇后置于继妃富察氏之前,但在成书年代更早的《太祖实录》中,继妃富察氏则位于孝慈高皇后之前,这说明在最早的清代官修史书中,承认继妃富察氏嫡妻地位早于孝慈高皇后。如果其他两位继妃嫡妻身份能够确认,那么豪格生母乌拉那拉氏曾为太宗嫡妻当没有疑问。由此来看,乌拉那拉氏应为皇太极元妃之后、孝端文皇后之前的嫡妻。嫡出的身份也成为豪格能在皇太极称汗后即成为掌旗贝勒,并在皇太极称帝后获封亲王的重要原因。与其他朝代不同,清代不仅十分重视皇子的嫡庶出身,皇女的位份也按嫡庶出身作为重要依据。崇德元年,皇太极除了规定皇子的封爵外,对皇女的封爵也有所规定,“中宫所生女为固伦公主,庶妃所生女为和硕公主”。这一规定与中国传统上对公主的封号并不相同。汉族王朝在对公主封授时,一般只有名号的区分,并不会因嫡庶出身而区别对待。如明代就明确规定“皇姑曰大长公主,皇姊妹曰长公主,皇女曰公主”,公主的仪制均为“授金册,禄二千石,婿曰驸马都尉”,并不会因是妃嫔所生而与皇后嫡女有所区别。

1.2   清军入关后皇子嫡庶观念逐渐淡化

清王朝入关后,宗室不断汉化,宗室内的各种宗族关系受到汉族传统观念的影响,逐渐形成了清代独特的宗室嫡庶观念,其主要特点就是对皇子与皇女的嫡庶出身区别对待。顺治帝即位后,宗室内开始出现庶出皇子封王的现象。顺治元年十月,顺治皇帝下诏:“朕今嗣服,定鼎中原,景命维新,诞登大宝。尔硕塞乃太宗之子,朕之庶兄,当兹国庆,宜笃懿亲,特授以册印,封尔为多罗承泽郡王,本支万世,与国咸休。”清代第一次出现庶出皇子封王。虽然硕塞被顺治帝破格提升为郡王,后又晋封亲王,但是硕塞的爵位却在未犯过错的情况下出现过多次反复。《清史稿》记载:“(硕塞)不当在贵宠之列,兹以太祖孙故,加锡王爵,其班次、俸禄不得与和硕亲王等。顺治七年以和硕亲王下、多罗郡王上无止称亲王者。仍改称郡王。”硕塞爵位的反复,反映出清代皇子爵位按嫡庶授封的原则开始动摇,但庶出皇子封王仍不被宗室认可。综合来看,顺治年间除破格晋封其兄硕塞为承泽亲王外,对其他兄弟的封爵仍然按照嫡庶原则授予较低爵位。康熙六年,康熙帝对皇子授爵的规定进行了更改,要求“皇子满十五岁,宗人府具题请封,其爵级出自钦定”。这一改动,使皇子封爵不再受嫡庶的限制,而全凭皇帝的好恶。在这一原则下,康熙帝将庶出兄弟全部封为亲王,其中福全为裕亲王,常宁为恭亲王,隆禧为纯亲王;康熙帝又先后封皇长子胤禔为直郡王,皇三子胤祉为诚亲王,皇四子胤禛为雍亲王,皇五子胤祺为恒亲王,皇七子胤祐为淳郡王,皇十子胤 为敦郡王,康熙年间封王者全部为庶子。雍正帝以后,皇子爵位的封授不再按照嫡庶予以划分,凡皇子皆授王爵,以体现皇子身份的尊崇。清世宗序齿皇子6 人中,被授予爵位者2 人,其中亲王2 人 ;高宗十七子中,被授予爵位者7人,其中亲王6人,郡王 1 人;仁宗五子中,被授予爵位者3人,其中亲王3人;宣宗九子中,被授予爵位者5人,其中亲王3人,郡王2人。可以看出,自雍正帝开始,皇子除夭折及本人或生母犯有严重过失外,均会被授予王爵。未被封为王爵的成年皇子如雍正帝第三子弘时,就因“放纵不羁,削宗籍,无封”。乾隆帝第十二子永璂则因生母“忤上旨”而被乾隆帝惩罚,故而未得封爵。从以上变化中可知,清代皇子的爵位不断提高,王爵从设立之初为奖励军功转变为高贵身份的象征。由于王朝统一后皇子不再掌握军权,皇权逐渐加强,皇子的地位与爵位不断提升,皇子的嫡庶出身不再重要。至雍正、乾隆时期,清代皇子封授制度完成了由“以军功为名,以嫡庶为实”转变为按照年龄排序进行封授,授予爵位的时间和爵位的高低主要由皇子的年龄决定,而不再按照嫡庶出身进行区分。由于道光帝的前三名皇子先后夭折,导致其存世皇子中年龄最大的皇四子奕詝在即位时亦不过二十岁,皇子中除皇五子奕誴出继外,再无封爵者。道光帝诸皇子均是咸丰帝即位后所封授。道光三十年,咸丰皇帝下诏:“朕弟奕著封为恭亲王;奕譞著封为醇郡王;奕詥著封为钟郡王;奕譓著封为讠斤 孚郡王。”由于是兄长对诸弟进行封爵,嫡庶关系不再重要,使得清代皇子爵位按照年龄大小进行封授的制度被固定下来。虽然嘉庆二十四年也曾出现封“皇三子绵恺著封为多罗惇郡王;皇四子绵忻著封为和硕瑞亲王”这一不太符合长幼顺序的现象,但绵恺与绵忻为同母兄弟,均属嫡子,爵位不同并非因为嫡庶出身不同而区别对待。清军入关后,皇子授爵受嫡庶影响逐渐减弱,而公主的爵位授予却仍然受到嫡庶的影响,直到宣统帝逊位也不曾改变。康熙帝亲政后改变了皇子授爵原则,却并未改变皇女册封制度。康熙帝对自己唯一妹妹的封授仍按崇德年间制定的惯例进行受封。“世祖第二女,庶妃杨氏生,康熙六年二月下嫁讷尔杜,封和硕公主。”[4]康熙帝的诸女中,除下嫁蒙古王公或雍正帝同母姊妹外,并无庶出皇女受封固伦公主的情况。整个清代,公主的身份严格按照崇德初年的规定,嫡出皇女封固伦公主,庶出皇女封和硕公主,下嫁蒙古的庶出皇女和皇帝生母所生的庶出皇女一般会被封为固伦公主。虽然有部分妃嫔所生皇女因皇帝的宠爱而被破例由和硕公主升格为固伦公主,但从总体上看,这一制度在清代被很好地执行。清代自建国至同治九年最后一名皇女受封为止, 36 名皇女获封公主,其中 21 人受封固伦公主,15 人封和硕公主。 21 名固伦公主中,嫡出9人,庶出12人。然而,在受封固伦公主的12名庶出皇女中,皇太后所生4人,下嫁蒙古5人,被破格抬升的只有3人,分别是清太宗第六女固伦公主、清高宗第十女固伦和孝公主、清文宗第一女荣安固伦公主。清代,固伦公主与和硕公主不仅存在名号的差别,所享有礼仪也并不相同。乾隆五十一年,乾隆帝对固伦公主与和硕公主的差别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嗣后,固伦公主品秩著视亲王;和硕公主品秩著视郡王。向来固伦、和硕公主俱乘银顶轿,嗣后固伦公主著乘金顶轿,和硕公主仍著乘银顶轿,十公主著加恩乘金顶轿。”而在下嫁时的筳燕次数上,固伦公主与和硕公主也有差别。 “乾隆二十五年,和嘉和硕公主下嫁和硕额驸福隆安,礼部提请筳燕次数,谕嗣后固伦公主著筳燕二次,和硕公主著筳燕一次,著为例。”从以上的规定可知,从对皇女的封爵来看,固伦公主与和硕公主地位存在较大的差距,其礼制也不同,固伦公主的地位明显高出和硕公主;从整个宗室层面来看,乾隆帝对公主品秩按照亲王、郡王进行类比,反映出在乾隆帝的设想中,皇子今后的爵位都应为亲王或郡王。总体上看,清代皇子立国之初对皇子及皇女均按照嫡庶出身分别封授爵位。自康熙年间开始,皇子按照嫡庶进行封授的原则开始松动,直到乾隆年间彻底放弃以嫡庶出身授予爵位;而对于皇女爵位的封授却始终严格按照嫡庶出身进行,虽然也出现过庶出皇女被授予固伦公主,但从总体上看,皇女授爵仍然较好地坚持了嫡庶原则。

二、 清代宗室男、女嫡庶观

与皇子、皇女的授爵情况类似,清代对宗室的授爵也与中国传统上对宗室授爵的原则不同,而是以嫡庶出身作为宗室授爵的重要依据。

2.1 清代对宗室男性的授爵制度在清制草创之初,清代对宗室男性的授爵就开始刻意按照嫡庶差别进行区分。 皇太极即位后规定:“亲王侧室妾滕所生子封辅国将军,郡王侧室妾滕所生子封奉国将军。”顺治初年也规定:“亲王嫡子奉特旨始封世子,其未封世子者,与余子同受封爵,余子考授不入八分辅国公;郡王嫡子奉特旨始封长子,其未封长子者亦与余子同授封爵,余子考授一等镇国将军;贝勒嫡子降袭贝子,余子考授二等镇国将军;贝子嫡子降袭镇国公,余子考授三等镇国将军。” 这里所提到的余子,是指亲王、郡王嫡福晋与贝勒、贝子嫡夫人所生之子,均为嫡子,并不包括亲王、郡王侧福晋及贝勒、贝子侧夫人所生之庶子。由此来看,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嫡子的授爵,庶出诸子所能授予的爵位相较于一般嫡子较低。乾隆年间,为强化宗室内嫡庶之间的区别,保障庶出诸子的地位,清政府对宗室庶出诸子所应授予的爵位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按照乾隆帝的设计:“亲王侧福晋子考授二等镇国将军;郡王侧福晋子考授三等镇国将军;贝勒侧室子考授一等辅国将军;贝子侧室子考授二等辅国将军。”但这一规定仅适用于具有合法地位的亲王、郡王侧福晋及贝勒、贝子侧室所生之庶出子。 对于地位更低的媵妾、侍女所生之子,乾隆帝下令:“亲王妾媵子考授三等辅国将军;郡王妾媵子考授三等奉国将军;贝勒、贝子妾媵子均考授奉恩将军;其余妾婢所生之子为闲散宗室。”通过这一系列规定,清代将宗室男性的出身划分为嫡长子、其余嫡子、侧室所生庶子、媵妾所生庶子等四部分。 这不仅强化了宗室内嫡长子的地位,明确了嫡子与庶出子之间的差距,同时也依照生母的地位对庶出子加以区分,确立了清代特殊的嫡庶区别授爵制度,这一制度直到清末一直被坚持。同治三年惠亲王绵愉去世,其子“奕询、奕谟均著加恩晋封奉恩镇国公”。光绪十五年惇亲王奕誴去世后,其子“载澜著封为不入八分辅国公,载瀛、载津著封为二等镇国将军”。 绵愉诸子与奕誴诸子爵位的不同固然有奕誴出继旁支后其特殊身份的原因,但同时也与受封者的嫡庶出身有很大的联系。通过一系列的规定,清政府进一步强化了嫡长子在诸子中拥有的崇高地位。同时,通过一系列的规定,宗室内妻妾的差别也得到更进一步的强化,体现了宗室内嫡庶有别的观念,同时也维护了正妻在家族中的地位。

2.2 清代宗室女性授爵规定在中国历代礼仪制度中,宗女的封号一般只与其生父的爵位相关。如明代就曾规定:“亲王女曰郡主;郡王女曰县主;郡王孙女曰郡君;郡王曾孙女曰县君;郡王玄孙女曰乡君。”按照明代宗女的授爵制度,各级宗室所生之女虽因生母位份不同而有嫡庶之分,但庶出女的爵位并不比嫡出女低。与对待宗室男性不同,清代对待宗女的嫡庶出身经历过明显的转变。在立国之初,清王朝对宗女的授爵并未按照嫡庶出身加以区别对待,庶出女的爵位与嫡出女并无明显不同。随着满洲贵族不断受汉族嫡庶观念的影响,清代对宗女的嫡庶出身逐渐重视。康熙帝认为:“亲王以下、不入八分公以上侧福晋、 侧室所生女, 与嫡出一例受封, 实为过优。”并下旨:“嗣后亲王侧福晋所生女降二等视贝勒嫡女授为郡君;郡王侧福晋所生女降二等视贝子嫡女授为县君;贝勒侧夫人所生女降二等视镇国公嫡女授为乡君;贝子、镇国公、辅国公侧室所生女并无应降品级,将贝子侧夫人所生女食五品俸;镇国公、辅国公侧夫人所生女食六品俸;其余并称宗女,不受封。”至此,清代在宗室女性中开始出现因嫡庶出身不同而爵位存在差异的现象。与宗室男性类似,清代对宗室庶出女性的授爵也按照生母位份的区别加以区分。亲王、郡王侧福晋及贝勒、贝子侧夫人生女降等受封,而位份更低的媵妾之女则不再受封。乾隆十三年,乾隆帝曾明确表示:“宗室庶女系媵妾所生,从无受封之例,其有许字蒙古者,念其远適外藩,格外加恩,以示优礼。”即使是同蒙古联姻的媵妾之女,仍不能获得与侧室之女相同的地位。 按照清代的规定:“亲王、郡王庶出女许字外藩者,著宗人府照公嫡出女请封。”这里的庶出专指媵妾所生之庶女,而亲王、郡王侧福晋所生之庶女正常授爵应照贝勒、贝子嫡女受封郡君或县君,两者爵位仍有差距。 可见,清代对庶女地位的区分同样明确。在清代的礼仪制度中,宗室按照生母等级的不同,对庶出子女进行分等,将宗室子女由中国传统中嫡庶两等变为嫡出、 侧室所出、 媵妾所出三等,这极大地强化了清代宗室的嫡庶差别,反映了清代宗室中嫡庶观念逐渐加深的现状。清代通过在宗室女性内明确嫡庶划分,并对庶出子女身份的不同对待,进一步明确了宗室内嫡庶之别,强化了嫡出子女的地位,从而巩固了正妻在家族中的地位。从总体上看,清代对宗室子女的嫡庶出身十分看重,并在礼制上对庶出子女进行了更细致的划分,由单纯的嫡庶两等变为嫡出、侧室所出、媵妾所出数等,通过这一系列规定反映出清代试图通过严格要求宗室的嫡庶划分重建社会的嫡庶观念,在一定程度上确实使清代嫡母的地位有所提升,并在宗族事务中拥有更多的话语权。然而,从整个清代宗室的实际状况来看,清代更重视宗室女性的嫡庶出身,而逐渐轻视宗室男性的嫡庶出身。

三、 清代宗室嫡庶观成因及影响

清代宗室嫡庶观念十分独特,也较为混乱。一方面,清代对宗室的嫡庶出身十分看重,甚至对宗室女性的嫡庶也十分看重;另一方面,清代对宗室嫡庶的认识也逐渐发生转变,对男性的嫡庶观念逐渐放松,但对宗室女性的嫡庶却逐渐加强。这种现象的产生有其特殊原因,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清代的嫡庶观并非自满洲贵族“汉化”后才出现,而是入关前就已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这一点从清初诸帝对努尔哈赤众兄弟的追封中即可看出。努尔哈赤的庶母弟穆尔哈奇,清代对他评价极高,称他“骁勇善战,每先登陷阵。屡从征伐,赐号青巴图鲁”[4 ],但其死后仅被追封为“诚毅勇壮贝勒”,而努尔哈赤嫡母弟雅尔哈齐“生平不著”,却被追封为“通达郡王”。这种追封,反映了清初诸帝对于皇子嫡庶出身的看重。清代宗室男性由于晋升机会较多,无论是袭爵还是从军亦或是参加宗室科举,均可以改变自己的社会地位,因此宗室男性出身在清代并不被看重。与之相对,宗女嫡庶出身的限制更加容易。清代采取同其他朝代不同的选秀制度,导致“八旗人家之女出嫁之后,其对象有可能是比自家地位高的文武大臣,甚至可能被选为皇妃,机会碰巧还可能册封为皇后”。这种制度下,“满族姑娘在家庭中的地位很高,父、母、兄、嫂都对她们表示十分尊敬。比如早晨哥哥遇见了妹妹,也要很客气的说:妹妹您早起来啦,喝早茶啦”。虽然宗女出嫁后在夫家的地位并不比娘家高,但由于宗室人数较少及清代满汉不得通婚的祖制,使得满洲各家族内部世代通婚。 为维持家族的血统,使得满洲贵族对其正妻的嫡庶出身格外看重,促成了清代特殊嫡庶现象的产生。

3.2 清代特殊嫡庶观念的影响

受嫡庶观念的影响,清代逐渐实行“两宫皇太后”体制虽然历代均坚持以“嫡长子继承”为皇位继承的第一原则,但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嫡子缺失,使得许多庶出皇子继承皇位。由于庶出皇子的生母地位远低于嫡母,历代君主对待生母与嫡母时往往区别对待,严重时甚至会引发后宫的争端。按照中国传统礼仪:“天子立,尊皇后为皇太后,若有生母称太后者,则加徽号以别之。”明代虽然也尊皇帝生母为皇太后,但是直到明朝灭亡,皇帝生母与嫡母的礼仪仍有不小的差距。“弘治十七年三月(孝肃睿皇后)崩,别祀于奉慈殿,不祔庙,仍称太皇太后。嘉靖十五年,与纪、邵二太后并移祀陵殿,题主曰皇后,不系帝谥,以别嫡庶。”清代对宗室嫡庶出身十分看重,也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政策确保嫡母的地位。在对皇帝生母位份的处理上,清代采取提高生母的位份,形成了清代独特的“两宫皇太后”格局。明代受制于汉族礼仪和宗法制度,虽尊封生母为皇太后,但在礼制上皇帝生母与嫡母地位并不相同。清代虽以“母后皇太后”和“圣母皇太后”对皇帝嫡母与生母加以区分,二者在位份上也有先后,但其礼制地位并无不同。孝庄文皇后是清代第一位以皇帝生母身份被尊为皇太后之人,她与清太宗的皇后一起被尊为皇太后,两宫皇太后在薨逝后均得到“系帝谥、附太庙”的待遇,这反映出清代皇帝生母地位的上升。清代生母、 嫡母并尊的情况在清一代始终没有改变。“(咸丰)十一年七月,文宗崩,穆宗即位,(慈禧皇太后)与孝贞皇后并尊为皇太后,诏旨称母后皇太后、圣母皇太后以别之。”清代如此做法,与其所崇尚的孝道有关,为凸显皇帝“以孝治天下”的理念,清代诸帝在礼制上给予生母同嫡母相同的礼制,在孝道与嫡庶观念相矛盾时以孝道作为首选,只在太庙位次上体现尊卑,并无明显差别。

清代特殊嫡庶制度导致世子制度名存实亡清军入关后,第一代亲王、郡王逐渐故去。因此,明确宗室诸王传承的规则成为清王朝面临的重要问题。顺治十年,清政府正式确定:“亲王一子封世子,候袭亲王爵;郡王一子封长子,候袭郡王爵。凡应袭王爵者,必以嫡妃子承袭,若嫡妃无子,方准次妃子承袭。”从这一继承原则来看,清代王爵应为世袭罔替,所以才会仿照明代设立世子制度,以嫡长子为世子,世代承袭爵位。所见清代册封世子的实例最早发生在顺治八年。这一年顺治皇帝册封郑亲王济尔哈朗嫡长子富尔敦为世子。此后,济尔哈朗之子济度、安亲王岳乐之子马尔浑、平郡王罗可铎之子讷尔图、简亲王雅布之子雅尔江阿、裕亲王福全之子保泰、诚亲王胤祉之子弘晟、恒亲王胤祺之子弘昇、裕亲王保泰之子广善、淳亲王胤佑之子弘曙和弘暻、顺承亲王锡保之子熙良等 12 人先后被封为世子或长子。世子制度的建立,源于清代试图以册封世子、长子的形式将宗室内已经形成的嫡庶差别加以固定,进而稳定宗室内的关系,避免诸王之子因争夺王位而造成宗室内耗。虽然清代以制度的形式,明确规定了世子、长子作为王爵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但是这一制度在乾隆中期开始,就已经名存实亡。乾隆十五年,履亲王允祹之子弘昆被追封为世子,自此以后,清代再没有人被授予或追封为世子或长子,但世子制在乾隆十五年后仍然存在。在嘉庆年间重修的《钦定大清会典》中,“世子”与“长子”虽已经从爵位中被删除,但仍以特爵形式进行保留。“嫡子之受封者,其等二,曰世子,曰长子,亲王一子封世子,嗣亲王;郡王一子封长子,嗣郡王,均奉特旨始行封授。”清初宗室内嫡庶差别巨大,庶出之子即使年长也与嫡长子有巨大的差别,甚至存在一定的隶属关系。如努尔哈赤的诸嫡子皆为掌旗贝勒,而庶出诸子均隶属于各旗。正是基于嫡子更高的地位,清代在设立世子制度时给予亲王世子和郡王长子更为崇高的地位。在清代的礼制中,亲王世子的地位高于郡王,郡王长子的地位也高于贝勒。随着清代宗室庶出子地位逐渐上升,而世子的地位又被定位的过高,故乾隆朝以后,世子、长子与庶出诸子的悬殊差距已经显得不协调,也不利于维持宗室内的稳定,导致世子制逐渐名存实亡。

四、结语

清代特殊嫡庶观念反映出清代宗室对待嫡庶的矛盾心理。出于有别嫡庶的政治考虑,清代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为严格的关于嫡出与庶出地位的各种规定,并在日常政治生活中严格执行,维护了正妻在家族中的地位。然而,由于清代特殊的制度及爵位传承形式,使得清代的嫡庶观念在男性中很难被严格地执行下去,而在宗室女性中却得到了较好的执行。

(原载《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3卷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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