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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宗室封爵及其等级差别的特殊性

本文发布于:2021-07-31 04:31:46
发布人:gary
新闻内容:

杜家骥

 

清朝爱新觉罗皇族是满族的一个氏族。由于具有本民族的一些特殊因素内部等级区分较严在宗支亲疏的划分及其封爵、等级区别上都有不同于往代汉族王朝的特殊体现。以封爵等级而言有所谓“入八分”与“不入八分”之别。这两种不同封爵的宗室成员在等级上就有较大差别。但在清中叶以后人们对这类概念已不甚了了如认为所谓“入八分”是指得以享用八种特权性饰物或待遇有宝石顶戴、双眼花翎、府邸、官属、团龙补服、朝马、紫组、阿呼喇枪豹尾枪等等。宗室封爵中还有“入八分公”与“不入八分公”或称“未入八分公”。这类特殊称谓究竟指的什么又包含怎样的内容也需作专门考述。爱为此文略述清代的宗室、封爵及其特殊的等级差别。

一清代的宗室及其封爵

往代王朝宗室一般就是指整个皇族皇族也即宗室。清代爱新觉罗皇族则分为两部分人宗室与觉罗。清太祖努尔哈赤的六祖子孙后裔都属于皇族其中的近支才划为宗室其范围是努尔哈赤之父塔克世或译称塔什、塔失的后裔其他支系成员称为觉罗。觉罗是皇族中的疏属在身份地位及相应的待遇上都低于宗室。其在世成员设有王公爵等的封授仅塔克世的兄弟四人在后世追封为郡王、贝勒其他在世觉罗与一般旗人一样必须建有功绩才得封予较低等的氏爵有清一代觉罗中仅有个别人封过子爵和男爵。高级爵等全部封予宗室。宗室所封授的王公之爵是清代封爵中最高级别的爵等尤其是其中的亲王、郡王高居于异姓贵族公侯及高级官员之上这一点与往代汉族王朝大不相同以前的唐、宋、明等朝宗王与宰相级的高官大致处于同等级的地位另外他们还有“主”的身份是所属旗人官员的主子。清代宗室在入关前的崇德以前尚无正规的严格意义的封爵制度和爵名身份较高者称贝勒、台吉其中贝勒中的身份地位较高者又有大贝勒、和硕贝勒之称。崇德元年年四月清廷后金吸收当时明王朝的封爵制度及爵名并结合满族旧有的爵称首次制定宗室的封爵制度列爵九等由高至低依次为和硕亲王简称(亲王)、多罗郡王(郡王)、多罗贝勒(贝勒)、固山贝子(贝子)、镇国公、辅国公、镇国将军、辅国将军、奉国将军。入关后的顺治六年又在第九等之下增加一等为奉恩将军共十等。顺治八年年还有“世子”之封顺治十年年正式定世子、长子封授之制所谓世子是亲王在世时选嫡子一人准备将来承袭亲王在未承袭前所封之爵等长子则是准备承袭郡王者所封之爵等。世子列于亲王之下长子列于郡王之下。公则分为入八分公与不入八分公又称未入八分公具体爵称是入八分镇国公又称奉恩镇国公入八分辅国公又称奉恩辅国公、不入八分镇国公、不入八分辅国公。所以乾隆《大清会典》记宗室封爵共十四等从高至低排列依次为和硕亲王、世子、多罗郡王、长子、多罗贝勒、固山贝子、入八分镇国公、入八分辅国公、不入八分镇国公不入八分辅国公、镇国将军、辅国将军、奉国将军、奉恩将军。因为世子、长子只是某些人的暂时性封爵而且在爵位的升降制度中世子也不是升为亲王更不降为其下的郡王同样长子也不是升为郡王更不降为其下的贝勒所以后来世子与长子又不列入爵等之中。一般说来清代的宗室封爵为上述十四等当中去掉世子、长子为十二等。另外镇国将军、辅国将军、奉国将军又各分为三等为一等镇国将军、二等镇国将军、三等镇国将军一等辅国将军、二等辅国将军、三等辅国将军一等奉国将军、二等奉国将军、三等奉国将军。封爵十二等之多而且三个将军级别又各分为三等如此区分细致、森严在往代汉族王朝宗室封爵中是从未有过的。

二、清初“八分”体制下的入八分与不入八分

入八分与不入八分是清代宗室贵族权利分配上的一条重要原则和区分线主要实行于入关前的天命七年年三月以后入关后仍有某些旧制的残留。天命七年三月后金汗努尔哈赤宣布其死后将实行八和硕贝勒共治国政的制度并进行规划和试行。皇太极继位后正式全面实行。这种八和硕贝勒共治国政制下的后金政权具有“八分”体制的特征。其表现是组成后金政权的八个政治实体单位—八旗各自分立各置官属而且是以本旗人充任八旗各有旗主领有各自的旗下牛录后称佐领属人。后金国政由八旗联合议决缺一不可。代表各旗参予议政的是八旗旗主、每旗下的非旗主贝勒他们是宗室中身份地位较高的成员。以上是政治权力上的“八分”之制。另外攻城略地所得土地、人口由八旗分别占有因各旗旗主与本旗非旗主贝勒、台吉等又基本上属于血缘相近的各自宗支所以以旗主为代表的八旗又称为八家所谓“有人必八家分养之地土必八家分据之也是这个意思。狩猎物、贡物及战争中所获得的牲畜、衣物、缎、布、金银珠宝等有相当一部分也是八家均分。这方面则是经济利益上的“八分”之制。

如果说“八分”是当时后金政权的特殊体制和制度的话那么“入八分”则是宗室中部分身份地位较高者所拥有的上述权利资格。首先是议政权也即参预“国政”权。八旗旗主也称八和硕贝勒是当然的入八分议政者。另外皇太极继位后的天聪年间宗室中凡称贝勒者也都参预议政因称“议政贝勒”、“入八分贝勒”具有入八分政治权力入八分者所以具有入八分特权主要是凭借他们领有一定数量的旗下牛录有较高的领主身份因而在财物八家均分后他们在本份之内再以所领牛录之数分得财物。这是入八分者在经济方面的入八分权利。不入八分者则无上述权利。

崇德元年四月制定宗室封爵制后以前的入八分者都封以较高级的爵等因称入八分王公。不入八分者封以较低的爵等如镇国将军、辅国将军、奉国将军这些人都是宗室中庶出身份者按照制度最高只能封镇国将军只有受皇帝“特恩”才可封公爵但仍不入八分这就是不入八分公之由来。这些人之始封虽都是不入八分的低爵但如果立功晋升升至贝子可进入入八分之列以后有过降至公或镇国将军等仍不入八分。

三、“八分”体制解体后宗室爵级中的大五等和小五等

随着后金清中央集权的不断强化八旗各自相对独立性的逐渐消失入八分宗室贵族的权利也逐渐名不副实。入关后更由于清政权纳入明王朝式的大一统中央集权制以八旗为主体的清政权“八分”体制解体“八分”之制也基本结束。所谓入八分与不入八分也随之名存实亡。但两者之间的等级差别仍然存在而且体现在封爵等级之中。宗室封爵之人在新的制度下享有新的特权而且是根据爵等享有不同规格的特权所以两者之间在特权上仍存在明显差别。另外以前的旧制在某些方面也有残留这些方面也保留着某些明显差别。因而后人还有这样的看法“宗室爵秩中似有大小两五等亲王、郡王、贝勒、贝子、入八分奉恩镇国公辅国公大五等也。不入八分镇国公辅国公、镇国将军、辅国将军、奉国将军、奉恩将军小五等也。这是把入八分镇国公辅国公归为同一等为入八分公不入八分镇国公辅国公归为同一等为不入八分公所以把十二等爵归为十等。其中的亲王、郡王、贝勒、贝子、入八分公这大五等就是以前的入八分王公不入八分公以下之小五等则是以前的不入八分者之所以分为大小两个层次主要是因为这两部分宗室贵族在享用待遇等特权上有较大差别。根据各种史料记载这些特权差别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领有佐领与否。亲王以下入八分公以上都领有旗下佐领有属下旗人这是以前入旗领主分封制的遗留只不过主要分封在下五旗而已。而不入八分公以下则不领佐领被八旗统辖。所以《八旗通志》说“亲王以下入八分公以上皆所以统辖乎下五旗者也未入八分公以下奉恩将军以上则皆八旗之所统辖者也”。

(二)能否拥有护卫及长史、典仪等属官。亲王以下入八分公以上都是受封而具有领主性质的王公分封入旗时有国家配给的府邸或由国家拔款自己按应享用的规格建造府第。由于他们领有佐领下属人所以可以从这些属人中按自身爵级挑取不同数额的护卫及管理府事之长史、典仪等官而且这些额内的护卫及府属官领取国家钱粮。不入八分公以下则没有这种待遇。入八分公以上贵族“凡降袭至不入八分镇国公辅国公者将所有护卫等官照例裁汰”。

(三)能否使役太监。康熙十九年。年二月礼部建议“除八分内王公外私买太监者应从重处分康熙帝批准该部建议。时间久了又有不少人违反规制嘉庆四年年鉴于王公大臣滥用太监数额过多且有不该使用而私下役使者因而再次规定亲王准用太监四十名以下按爵等递减十名至贝子准用十名入八分公准用八名。不入八分公及二品以下官员等俱不准私用太监。

(四)侧室及子女爵位之封授。亲王以下入八分公以上除了嫡妻封有位号如嫡福晋亲王、郡王嫡妻也称王妃、嫡夫人贝勒、贝子、入八分公嫡妻所封位号外庶妻也即妾中也可按规定的数额封得位号亲王封侧福晋四人郡王封侧福晋三人贝勒封侧室二人贝子及入八分公封侧室一人。封得侧福晋、侧室者所生之子也可授封镇国将军、辅国将军、奉国将军等。入八分公以下爵级之妾无侧室之封嫡妻以外所有妾所生之子也都不授封为最低的一般闲散宗室。所生之女的等级身份及待遇差别更大。亲王以下入八分公以上嫡出之女封郡主亲王嫡福晋所生又称和硕格格、县主郡王嫡福晋所生又称多罗格格、郡君贝勒嫡失人所生又称多罗格格、县君贝子嫡夫人所生又称固山格格、乡君入八分公嫡夫人所生又称格格。他们的侧福晋、侧室所生之女亲王、郡王、贝勒之女分别封为郡君、县君、乡君贝子、入八分公之女分别给五品傣、六品傣。不入八分公以下爵级者的女儿无论嫡妻所出还是庶出都不授封也不给俸。

(五)典礼仪制。凡遇典礼上朝及常朝亲王以下入八分公以上在丹陛上行礼礼毕进殿内按爵等依次序坐。不入八分公以下在丹陛之下于各该旗齐集处行礼序坐廷‘。这两部分人在朝仪时分为不同班次行礼位置有高下之分礼毕序坐有进殿与不进殿之别体现的是等级身份上的差距。再如皇帝亲祭坛庙时王以下入八分公以上随皇帝入坛庙内行礼不入八分公以下则与百官在外序立行礼。。丧礼的会丧之制也有区别。康熙三十二年年规定入八分公以上丧事八旗旗员会集吊丧。不入八分公以下丧事只由本翼四旗旗员会集吊丧。本家族人员如何吊丧初无定制乾隆四十年军机大臣会同宗人府议奏“查典礼重轻原以品秩之等差为准八分公与不入八分阶级既属相悬则丧礼齐集自不应漫无区别因规定入八分公丧礼由贝子以下齐集会丧不入八分公丧礼自入八分公以下齐集。另外所给莹费银入八分公五百两不入八分公三百两。

(六)服饰器物方面的享用。这方面的享用依爵级而定十分复杂仅举数例。如冠服中常服时的帽顶亲王以下入八分公以上都用红宝石顶。不入八分公、镇国将军、一品官等用珊瑚顶。。入八分公可用紫掣手即紫色马粗不入八分公以下不得用。另外还有豹尾枪、貂皮垫子、朱轮车等等都是入八分公以上才得使用。

(七)刑法特权。《王公处分则例》载“王公处分,由府议不入八分公以下处分归部议。”文中的“府”是指管理皇族事务的宗人府主事者为宗室王公所以亲王以下至入八分公在行政方面的过失由本家族之人议罪处分。不入八分公以下则归“部”即刑部或吏部等议罪处分。

(八)其他。亲王以下入八分公以上在爵等上高于不入八分公以下奉恩将军以上之人其按爵等所应享有的傣银、傣米、红白事赏恤等自然有多少之差别。另外平时赏赐也有区别如顺治十四年年因上徽号大赏王公百官亲王以下至入八分镇国公都给银、缎“未入八分公只给银”无缎帛之赏。

四、小结及余论

综上所谓“八分”是指清入关前八和硕贝勒共治国政制下的一种特殊体制和据此制订的相关制度。“入八分”则是“八分”体制下高等宗室贵族所拥有的特权。崇德元年四月制定封爵制度后这些高等宗室贵族也封予较高爵级并称之为入八分王公或八分内王公。以后“八分”体制解体“入八分”特权也基本消失入八分与不入八分遂成为只用于划分公爵等次的范畴。只不过由于旧制中等级差别的遗留入八分公以上王公与不入八分公以下爵级者在爵等上仍有明显差距这些差距主要体现在按爵级所赋予的诸多特权上。但这些特权与以前的“入八分”特权无论在性质还是在内容上都已大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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